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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资产减少
铂略会员80599080
提问于 2020-04-28 16:23
这个问题还是比较明确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一、(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因此,使用权资产应自租赁开始当月起计提折旧,而自合同结束当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即4月不再计提折旧)。当然,这样不代表您账面还有一个月余额未提;您原本算计提月份时就不应当包含4月,即到3月已经计提完毕。
租赁结束后,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等对冲即可,与固定资产处理类似。
这取决于申报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按照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若按年计征,则于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话,还是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追溯计入2025年度损益。而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因为乃是“未来适用法”,则可直接计入2026年。这取决于执行哪个准则。但是,税务处理层面,则是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即计入202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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