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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营业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0-15 08:52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上述非金融机构通过银行购买理财商品,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中的其他金融商品买卖,除了个人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外,单位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上述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买卖金融商品的营业税税率为5%。
1.员工餐和接待餐分开核算是对的;
2.收员工5元/餐在现行增值税法下要按有偿餐饮服务申报增值税,不是视同销售,是本来就应该纳税。
3.会计核算上,建议收取的110元,确认收入,并分离增值税进行核算。
总分公司在增值税上都是独立纳税人,应分别办理税务登记,总分公司各自根据连续12月销售额判断是否为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不是必须一致。
可以减资,而且正常核算对于认缴没有实缴的部分不进行会计核算,所以认缴减资不会产生财报和申报表变化,不会因此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