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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企业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需要交税吗?交什么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上述非金融机构通过银行购买理财商品,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中的其他金融商品买卖,除了个人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外,单位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上述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买卖金融商品的营业税税率为5%。此外,企业投资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还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该理财产品的实质属于存款,并且取得的是存款利息,这种情况下不应涉及营业税。
这个存在一定涉税风险。道理很简单,发票抬头是个人,如何能够证明这是公司的费用呢?反过来讲,如果这个发票可以,那个人其他发票行不行呢?所以说,多地税务机关认为,个人抬头发票无法认定为企业支出,一般不予税前扣除。谨慎起见,您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为妥。
既然明确注明“不作为报销凭证”,那当然不能以此入账、税前扣除。当然,换句话讲,那这个不能作为报销凭证,就要另外给您开具报销凭证呀。您可以沟通一下,或者可能这里面有这个理解方面的歧义吧。
购入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贷:银行存款
资产负债表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或者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持有期间
借: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可以是在借方)
投资收益(可以是在借方)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所得税上是需要调整的,只有最终处置时才计入所得税的损益,税会差异需要调整,增值税上股票投资收益按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附件应该包含买卖相关交易资料,比如交割单,证券交易所的费用票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