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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 1.工地上的工资可以转给项目负责人,再由项目负责人发现金签字,这些工人按工资薪金申报,可以吗
1、最好不要转给项目负责人,再发现金。因为如果是任职受雇人员,工资是公司发放的,而不是项目负责人,如果这样发放,容易引起怀疑是否是真实的工资支出,还是项目负责人承包的工程,这样就需要发票而不能以工资表列支了。
2、对外支出款项,一定需要真实交易作为基础,而且取得合规合法的票据。挂靠利润支付给挂靠人,他能改你开什么票据呢?他也没给你提供任何增值税项目。但挂靠利润对方一定需要提出,否则就没有挂靠的意义了,这个问题需要你们双方协调,不能这么明显虚开发票形式提走的。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