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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问题
【解答】您好!关于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涉及到合并方、被合并方、被合并方股东的税务处理
1、合并方税务处理:合并方应当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规定,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或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确认所取得的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方税务处理:被合并方在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应当分别不同情况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或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如果合并各方均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则被合并方应当进行所得税清算;如果合并各方均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则被合并方无需进行所得税清算。
3、被合并方的股东税务处理:被合并方的股东在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应当分别不同情况选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或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如果合并各方均选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则被合并方的股东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所得税清算;如果合并各方均选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则被合并方的股东无需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所得税清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0号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
三、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纳税人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位列前10位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投资比例,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国籍(注册地址)。纳税人股东数量超过10位的,应将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后填入“其余股东合计”行次。
纳税人股东为非居民企业的,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报。
企业所得税及其申报表乃是期间数据,因此,此处填报说明虽未明确,但宜填报整个年度情况。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股权转让价款是双方协商确定的,确定的基础就是价值,没有出资的部分在计算转让价值的时候一般不会考虑的,所以一般来讲是按净资产乘以实际出资比例70%计算转让的公允价值。
其实,既然“组装该机器”,这其实就是“加工”、“生产”环节,并非研发活动,因此相关人员工资不应作为研发费用。
按照“财税〔2015〕119号”相关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