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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转出

老师你好
我公司主要从事仓储服务和无运输工具承运服务,
偶尔也会从事国际货代等的免税服务。
(一)我公司取得的进项票中有大量的*经营租赁*不动产租赁发票,这些不动产租赁 没有 单独专门为了免税项目开具的。可否理解为取得的这些专用发票完全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此外,我公司涉及到的租入或者购入固定资产,例如电脑,如果同时为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服务,是否也可以理解为无需转出?
(二)如何理解2016年36号文附件一第29条中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例如,我公司7月份下半年开始产生的免税销售额。需要对6月份及以前认证的无法区分目的的进项进行转出吗?(假如我公司3月份取得并认证了当年全年的法律咨询服务费专用发票,该张发票的进项是否需要按公式比例转出)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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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会员70600498 提问于 2020-07-10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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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2020-07-12 08:10

    1、根据《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所以你所说的没有单独专门为了免税项目进行租赁,就可以全额抵扣

    另根据财税(2016)36号文 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你公司涉及到的租入或者购入固定资产,例如电脑,如果同时为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服务,无需转出

    2、财税(2016)36号文 附件一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国税总局货劳司《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对此解读:

    ……

    三、引入年度清算的概念。对于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是按月进行的,但由于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的不均衡性,有可能会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产生差异,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进项转出计算公式进行清算,可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产生的差异,会进行清算调整。

    根据你的提问以及上述政策,我认为,进行年度清算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的不均衡性,有可能会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产生差异,所以要清算,而你的描述,在6月前产生进项税额的当期是完全可以划分就是用于一般项目的,至于后期又产生了免税项目,也不能再重新计算。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不可以的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8 年 第 2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必须取得发票的资产对应折旧才可以税前扣除。

    税务合规与筹划 发票
    1个回答2024-04-28 18:09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营业账簿(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印花税,一般是按年申报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具体你看下您的税费种认定,以税局核定的纳税期限为准。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28 17:46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并入销售价款,一并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准则 税务合规与筹划 全民财务
    1个回答2024-04-28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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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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