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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企业向我司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主要运输路程为内地-香港,请问我司需要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对方提供货运代理发生在境内部分需要缴纳增值税,需要你方代扣
所得税上来源中国境内所得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所以对方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需要代扣。
其实,虽然提供了大题背景描述,但其实就是“转售实验台”而已。若此“实验台”乃是一项设备,则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至于具体代码,可根据设备类型,对照查询一下《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1、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因此应该是法律文书生效的当日。
2、印花税:收到抵债土地使用权,无产权交易合同,只有法院判决书,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需要综合分析:
(1)没有合同,也没有书面性质的文件,只有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理解是不需要缴纳,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注:实务中涉及以房抵债金额较大,一般都会签订合同,若属于该情况不进行缴纳,有可能税局不认可,存在税务风险。
(2)没有签订合同时,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有书面性质的文件,如果有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转让协议的当天。
注: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四)。
3、土地使用税:您公司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即成为土地的法定使用权人,有义务从次月起申报纳税,不能以未办理产权登记为由拒绝缴纳,因此法律文书生效次月达到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了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求,你在归集研发费用时,必须将当年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也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