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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请问我们公司买的地盖得厂房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分摊计入产品成本.
根据2006颁布的第6号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无形资产中明确规定,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盖厂房应计入无形资产。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摊销金额一般情况下计入当期损益即管理费用(大多数企业采用的)。但根据应用指南中表述,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因此企业如果通过会计制度规定将用于生产产品的厂房部分也是可以计入企业制造成本的(注意这样单位生产成本会增加,而且所得税来说也会可能增加)。
【解答】您好!不知您的公司是什么行业?一般建房土地成本计入房产价值,随同房屋按使用的用途计提折旧计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计入制造费用的按一定的方法分配计入产品成本。
【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土地使用权计提摊销的处理规定:
一.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一般企业购进土地,做无形资产入账核算,按规定期限进行摊销;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购进土地使用权用来建造对外出售房屋和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合并核算。
三.企业/单位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企业的性质进行核算:
1.假如是一般企业,则做无形资产处理,按无形资产的使用期限的规定时间摊销; 2.假如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来开发出售的房产,则是将土地出证金及契税等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竣工后作为存货出售,出售了不用计提摊销和折旧费用。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