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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公寓租赁,开的发票是住宿服务,享受了减免增值税,那房租,物业费的进项我是是不是我也要做进项转出,前几个月都没转出,放在下个月报税一起转出可以吗?
一、您需要据实、依法区分租赁服务与住宿服务的区别。
条规原文就不列了,通俗来讲,您把钥匙给别人,别的什么事也不管,租赁期间除了房屋产权还属于您,其他皆由承租方说了算,那就是“租赁服务”。如果客人只管来住,一应服务由您负责,比如保安、保洁、水电气暖等;而且您这边也要定期进入房间更换物品、打扫卫生,这就是住宿服务。
其实,现实中,此二者大家都能分得清;若以此混淆避税,则税务机关肯定也能分得清。
二、疫情期间,生活服务(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但此政策并不包括“租赁服务”(此属于现代服务)。
三、与免税项目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先解释一下上面两个文件的适用问题。比如,您公司下了通知,周末全员加班;然后又下个通知,财务部不用来。那么,财务部(当然属于“全员”组成部分)加不加班呢?显然不用加。这在法律上叫做:特殊优于一般。
上面文件也是一样,“产权所有人缴纳”乃是一般规定。但发生了“无租使用”,则属于特殊情形,适用特殊规定:使用者代缴纳。
这是税法上,已经把纳税义务转移给使用方,产权方并无所得,不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司管理、会计处理,可以自行决定。但是,税务处理层面,则需要基于市场公允原则。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其实,账务处理应当“据实”。即当时购入、领用(捐赠)时,即应如实进行账务处理;而若未作处理,则此时应当追溯调整。况且,据我所知,当时情形,真正影响开票,时间并不长;而那段时间过去也已三年。还是及时补作账务处理为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