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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公寓租赁,开的发票是住宿服务,享受了减免增值税,那房租,物业费的进项我是是不是我也要做进项转出,前几个月都没转出,放在下个月报税一起转出可以吗?
匿名
提问于 2020-08-21 10:41
一、您需要据实、依法区分租赁服务与住宿服务的区别。
条规原文就不列了,通俗来讲,您把钥匙给别人,别的什么事也不管,租赁期间除了房屋产权还属于您,其他皆由承租方说了算,那就是“租赁服务”。如果客人只管来住,一应服务由您负责,比如保安、保洁、水电气暖等;而且您这边也要定期进入房间更换物品、打扫卫生,这就是住宿服务。
其实,现实中,此二者大家都能分得清;若以此混淆避税,则税务机关肯定也能分得清。
二、疫情期间,生活服务(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但此政策并不包括“租赁服务”(此属于现代服务)。
三、与免税项目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可由企业用于以下范围的支出:
(一)购置购建、更新改造、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运行维护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支出[不含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规定投入的安全设施、设备];
(二)购置、开发、推广应用、更新升级、运行维护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软件、网络安全、技术支出;
(三)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
(四)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含建设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人员培训等方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评审、咨询、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支出;
(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如上所述,公司员工报销的安全文化先锋奖品费用,若属于“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则为安全生产费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否则即为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而不得抵扣。
虽然您提及“拆迁补偿款”,但从“交通局修桥”这个描述来看,其实这80万元应是您公司“修桥”对应的收入。既然如此,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即可,同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另外还会涉及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
没有这个说法。无论金额、价值、面值大小,皆构成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