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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公寓租赁,开的发票是住宿服务,享受了减免增值税,那房租,物业费的进项我是是不是我也要做进项转出,前几个月都没转出,放在下个月报税一起转出可以吗?
匿名
提问于 2020-08-21 10:41
一、您需要据实、依法区分租赁服务与住宿服务的区别。
条规原文就不列了,通俗来讲,您把钥匙给别人,别的什么事也不管,租赁期间除了房屋产权还属于您,其他皆由承租方说了算,那就是“租赁服务”。如果客人只管来住,一应服务由您负责,比如保安、保洁、水电气暖等;而且您这边也要定期进入房间更换物品、打扫卫生,这就是住宿服务。
其实,现实中,此二者大家都能分得清;若以此混淆避税,则税务机关肯定也能分得清。
二、疫情期间,生活服务(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但此政策并不包括“租赁服务”(此属于现代服务)。
三、与免税项目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上述捐赠协议不在《印花税中税目税率表》所列范围之内,因而无需缴纳印花税。
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自购入次月起计提折旧,折旧期根据预计使用寿命(这需要自行预计)。
一、增值税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才需要缴纳增值税,下列的情形属于在境内消费:
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服务,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境外单位销售的服务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您的描述,如果境外推广产品服务、设计服务与境内货物相关,需要代扣增值税,否则不需要代扣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取决于该境外单位是否在中国境内构成“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以及服务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提供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确定所得来源地:服务完全在境外发生,且境外单位未派人入境:劳务发生地在境外,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您的描述,属于在境外发生的劳务,不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