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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投资分红税费
一、合伙企业本身不是任何所得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若合伙人乃是自然人,则应就合伙企业投资分红中自己所占份额,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合伙企业所称“先分后税”;此“分”乃是指分别、分开之类意思,不是说实际把钱分到合伙人手里。比如两个合伙人,份额相同,合伙企业取得100万,无论实际分没分到合伙人手里,都要分别按照50万元计算纳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可以的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8 年 第 2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必须取得发票的资产对应折旧才可以税前扣除。
营业账簿(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印花税,一般是按年申报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具体你看下您的税费种认定,以税局核定的纳税期限为准。
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并入销售价款,一并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