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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这个问题,我们稍微调整一下角度:显然,什么时候换,对于结果一样;总之都是换了,这一点先要明确。
那么OK。您当时销售时,刚刚递到客户手里,您就决定换一下货;这肯定没有异议,就是销售一件商品。那么,换回的一件呢?一直没有销售出去;直到今年,他坏了。那么显然,对于上述业务,您只销售了一次(件)是确定的。
我们补充下一个问题,是不是涉及进项税额转出呢?得看是否“非正常损失”(是就转出,不是则不用)。关于“非正常损失”,“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至于企业所得税,无论是否正常损失,皆可依法税前扣除。具体程序及所需(留存备查)资料,可以查阅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文件相关规定。估计到这一步,已非您提问重点,我们就不展开一一细述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