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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2017年12月发票对应的业务,是否可因发票异常或开票方走逃失联 而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麻烦补充一下,上述业务是否真实发生?
根据税务公告2017年11号规定:建筑企业与第三方通过三方协议或者内部授权的方式,由第三方提供建筑服务与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税法明确规定,建筑企业的建筑服务可以由总公司签订建筑合同,分公司收款并出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签订三方协议或内部授权协议。
其实,这与“转移给关联公司”没有直接关系。简单来讲,卖的什么(转移的什么),就开什么。当然,“建筑服务”乃是一项服务,本身也不是资产,这没法转移的。比如转移一台设备,就开具“销售设备”;转移一宗办公楼,就开具“销售不动产”。
其实,“公司”是个抽象主体,“公司”本身无法做任何事情,而必须由“公司”的人来做。也就是说,举个您容易理解的例子:比如您是饭店,那来吃饭的,肯定是自然人,“公司”不可能吃饭呀。但显然,饭店也会给公司开具发票的。
所以说,这个事情本身没有问题,由客户索取即可;即使撒谎,那也是客户撒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