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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维的开票和会计收入确认
铂略用户80614548
提问于 2021-03-02 18:00
一、适用什么税率,取决于税法,不在于合同(打个比方,合同规定不用交税,难道不用交税了吗)。若合同违反法律,则相关条款无效。
二、显然,软件运维属于“现代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单独开具13%税率发票根本不可能。
三、如您所述,销售“软件许可”,而非“软件产品”,则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应适用6%增值税税率,而非13%;同理,仍然也就不能适用“混合销售”条款而对于“运维部分”开具13%税率发票。
四、账务处理在于实际业务。显然,分录本身您是会的;您只是纠结未开发票。
(一)发票开具与否,与会计分录无关;据实写分录。
(二)上述回复不是说“发票开不开都行”,完全不是。原本应当开,没有开,就错了;但不能一错再错。分录照样做;发票未开,要纠正之,要及时开。
一、您追问时,用于“销售软件产品的所有权”,然而,您刚开始提问时,可用的“销售软件许可”啊。我是说,“销售软件许可”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并未说“销售软件产品的所有权”属于“销售无形资产”。
二、如您所述,“运维是在终验确认后的一年内提供”,则货物(软件产品)、服务(运维)并非同时发生税法意义上的“销售”,不适用“混合销售”条款,不能一并按照13%开票计税。
三、既然“运维是在终验确认后的一年内提供”,则软件发出时确认软件销售收入,运维实施时确认运维收入。若款项先收,则作为预收账款,待收入确认时结转。
(一)预收120万
借:银行存款 120万
贷:预收账款 120万
(二)软件发出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运维提供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我给您讲讲“境外现场消费”的本意:
原则上,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个人,即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然而,比如张三去洛杉矶吃了顿饭,花了1060块钱;然后张三说,我只给你1000元哈,那60我得带回去、替你交税,这饭店老板肯定不放张三走,是这样吧?这才叫“境外现场消费”,你给人扣税,人家不干,你也没办法,所以这个就“除外”了。显然,您这个情况,乃是在境内给对方支付佣金,是吧?那就要依法扣税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此款项乃是您公司经营活动(上门提供照看服务)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原则上并非不可。但是,发票(税前扣除凭证)应当具备“关联性”;而若不能取得公司抬头发票,则需要另行证明此项租金确为公司支出,比如银行流水、报销资料等。当然,这是税务处理范畴;若只是问“入账”,那只要单位同意,自无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