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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您所说“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可能基于某些特殊领域、特殊表格要求填写,建议您直接查阅一下相关填报说明或者填表要求。这不是一个有明确法律或者文件规定的术语;至少在财税领域没有。
从会计领域来讲,对于固定资产处置净损益,由原来使用“营业外收入(支出)”科目改为使用“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将将其纳入营业利润计算因素之内;这方面建议考虑一下。
从税法上讲,这样本身并无影响。其实,这个业务的本质,关键还是在于出资真实性。如您所述,只要股东确实把款转给公司,作为实收资本是可以的;当然,既然“银行水单上也只是往来款”,那就需要股东另行确认一下,证明这个款项乃是“出资”。
甲方提供机车,并且负责相应后续服务,也就意味甲方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所以应该由甲方开具发票才对,可以指定丙方收款,但开票还是谁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谁来开票。您由丙方开票显然不合适。
可以,目前没有勾选时间限制了,不过您现在勾选也没有问题,现在勾选形成留抵,未来有了销项也是可以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