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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文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个问题,您问我就对了。哈哈。
其实非常简单,我为您写一下税法层面的分录(这不是会计记账分录,是用来报税的“分录”),您就明白了。
借:营业外支出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显然,税法层面,对于损益的影响是三个数:营业外支出 113,主营业务收入 100,主营业务成本 80
合在一起,还是借方93,和会计损益一样的。
纳税申报时,在会计处理(就是您写的分录)基础上,收入调增100,成本调增-80,营业外支出调增-20(93-113),合计调增0,其实没有影响。
1、按照会计准则,除了举例的捐赠,其他的应该都是在财务上做收入处理的。
2、这是两个问题,一是视同销售的问题,不管是否属于公益捐赠都需要视同销售,另外,只有公益捐赠才可以按税法比例扣除,超过部分需要纳税调增,而非公益性捐赠全额要纳税调增。捐赠一般是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但不是该科目就都需要调增的。
需要知道您说的政策性退税是什么原因,是原来计提多了?还是给予的一项返还,如果是计提多了导致多交,需要冲回,如果是税收返还需要计入其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