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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剥离
1. 业务一般指的是可以为企业形成创造收益的资产、负债以及劳动力的要素组合,如果剥离涉及到劳动力安置、设备搬迁或报废、债权人担保、税收、人员再培训等成本。
2. 单纯转让设备与普通的商品购销流程没有区别,税务政策主要是
(1)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主要是对符合条件使用过的资产、旧货可以按3%(专票,目前可按1%)或减按2%(普票)征收。
(2)企业所得税——如设备符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中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在符合条件(对方为股权支付、无偿划拨)的情况下使用特殊性税务重组。
3. 业务剥离一般涉及双方董事会(股东会)形成决议——签订业务转让合同——办理资产过户、人员交接以及纳税申报等手续——涉及增减资、抵押等还需要对债权人进行公示告知等,如属于上市公司,还需要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进行处理。
通过分立或资产重组的方式进行正常切换即可,主要是在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等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向税务机关提交报告确认是否符合资格,流程已经在前面的第3个回答中说明了。
不可以的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8 年 第 2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必须取得发票的资产对应折旧才可以税前扣除。
营业账簿(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印花税,一般是按年申报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具体你看下您的税费种认定,以税局核定的纳税期限为准。
可以。
超范围经营可以参考下面的方式开具发票:
(1)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
(2)经常性业务: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
实务中有些税局不区分是否临时性业务都会要求先增加经营范围再开具发票,具体操作方式建议和主管税局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