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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也。举例来讲:(假设一般纳税人,无相应税收优惠。)
房产原值1000万(含地价)。其中2020年度:40%出租,收到租金100万元;60%自用。
2020年度应纳房产税:
一、自用部分(假设当地规定扣除30%):600×(1-30%)×1.2%=5.04万元
二、出租部分:100×12%=12万元
合计:17.04万元。
若无法合理区分,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但是,您的情形我不认为需要适用此款。设身处地地想想,您一共10间房屋; 和人签了合同,怎会没有写清楚租了几间?如果这样,人家如果全部占了,您岂非没有办法?
如果您公司承担保管责任,那么这属于“仓储保管服务”,适用6%增值税税率。若把仓库钥匙给对方,别的不管,则为不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9%。
不需要。
根据2011年25号公告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另根据2018年65号公告,上述第(四) 项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 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 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 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 书面申明。
既然建于2009年,即“营改增”之前,则此时销售,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