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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1-04-01 14:44
建议您查阅一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这个文件(文件比较长,就不在这儿粘了)。此文件原本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已由《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目前就只查到这一个。后面如果再有查到,再给您补充上吧。
需要。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根据最新规定(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经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借款利息等可以差额扣除,但扣除部分(利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这意味着,您开具的发票通常是“本金部分 + 利息部分”的组合:
本金部分:可开具专票或普票(视承租方需求而定)。
利息部分:只能开具普票。
开具什么种类发票,对你公司税负没有影响。
个人认为,您公司只是向A公司支付服务费;至于A公司再如何向客户提供服务、如何支付款项,那与您公司没有直接关系。只要您公司与A公司之前业务真实、三流一致、资料齐全,则不影响正常税前扣除。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