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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外免税福利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8:32
外籍员工的某些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认定,是很多公司财务人员的困惑。有的财务人员认为,外籍员工的洗衣费、房租、餐补、子女学费、语言训练费等费用属于福利性支出,有的认为这些费用属于管理费用,而有的认为其为工资的一部分。铂略财务培训认为这些费用应纳入工资薪金。但由于这些员工为外籍人士,这些支出为额外费用,有额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财税字[1994]020号等文件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助、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的探亲交通费每年给予2次扣除。实报实销是指外籍员工自己租房取得发票,然后到公司进行报销。非现金形式 一般是指公司直接租房让这些外籍员工居住。这部分费用均属于外籍员工的工资。
税务局会核查这些费用的真实性,故建议均需要保留发票备查。
外籍员工个人所得税基础及免税项目梳理 视频课程:https://www.bolue.cn/onlines/570 课堂笔记:https://www.bolue.cn/researches/3425 铂略的这份视频课程和报告正好是讲这个问题的,很全面,可供参考!
此类问题我经常见到。其实,这儿最关键的一点,那个券的计量单位,不是货币单位。简单来讲,门店就取得了5050元收入:销售货物4900元、其他现代服务150元;务必需要注意,那个300的券,不是300元钱。简单来讲,所谓“门店承担150”,只是一个名字、一种促销手段而已,并非取得了150元的收入,也无需对此进行账务、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收到政府财政补助,需要判断是否和销售收入或销售数量有关,有关就需要缴纳,否则不需要缴纳。
个人理解是可以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您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