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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外免税福利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8:32
外籍员工的某些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认定,是很多公司财务人员的困惑。有的财务人员认为,外籍员工的洗衣费、房租、餐补、子女学费、语言训练费等费用属于福利性支出,有的认为这些费用属于管理费用,而有的认为其为工资的一部分。铂略财务培训认为这些费用应纳入工资薪金。但由于这些员工为外籍人士,这些支出为额外费用,有额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财税字[1994]020号等文件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助、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的探亲交通费每年给予2次扣除。实报实销是指外籍员工自己租房取得发票,然后到公司进行报销。非现金形式 一般是指公司直接租房让这些外籍员工居住。这部分费用均属于外籍员工的工资。
税务局会核查这些费用的真实性,故建议均需要保留发票备查。
外籍员工个人所得税基础及免税项目梳理 视频课程:https://www.bolue.cn/onlines/570 课堂笔记:https://www.bolue.cn/researches/3425 铂略的这份视频课程和报告正好是讲这个问题的,很全面,可供参考!
这个理解是有所差错的。
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不能在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后进行抵扣。
当然,您可能考虑到万一按照新的规定,追溯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但是,依法如实申报纳税,乃是原本应有之义。不能明知已经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故意隐瞒收入;并且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待追溯转为一般纳税人再行抵扣。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如上所述,视同销售范围并未包括“服务”。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上所述,收到“保证金”并未对应上述应税交易,且之后达成情况未定,因而无需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上述款项是否属于您公司尚未可知,因此作为往来核算即可。而应视后续履约情况返还或者作为收益。
谨慎起见,亦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