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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1-04-25 11:23
麻烦补充一下,上述“联合体”是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我说的是“法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吗?
如果这样的话,牵头公司可以视为总包方,其他联合单位作为分包方。牵头公司全额确认收入,对于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部分,作为牵头公司的成本。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其实,这儿是两步。
基础步,“已开具仓储发票并确认仓储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一步,取得货物(即以货抵债)
借:库存商品
贷:应收账款
第二步,销售货物(就是一般销售行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理论上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所以如果确实属于A 公司产生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有些不合理,A没有人员怎么运营呢?
您所说的俩个职场是指的办公地点吗?如果跨区域提供涉税事项,才会涉及异地纳税的问题。单纯办公地点在异地,按道理不涉及异地纳税问题。
您说的10月成本仍在老职场核算,成本加成收入确认在新职场,是什么意思呢?您的会计核算以单位为主体,和职场没有关系啊?
或者我对您的职场概念理解有误?请您详细说明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