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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麻烦补充一下,上述“联合体”是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我说的是“法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吗?
如果这样的话,牵头公司可以视为总包方,其他联合单位作为分包方。牵头公司全额确认收入,对于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部分,作为牵头公司的成本。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