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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弱化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1-13 16:18
根据现行文件 财税[2008]121号,一般企业债资比高于2:1的就属于资本弱化。目前资本弱化中的“债”仅指利息。但最新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债”做了扩大解释,因此您的顾虑非常有道理。征求意见稿中定义“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从关联方接受且列支了利息的以下债权性投资也属于关联债权投资范围:(一)企业从集团资金池接受的关联债权性投资。(二)列支了利息或者由于延期付款而列支利息的关联流动负债及关联长期负债。(三)其他关联债权性投资。”。目前征求意见稿尚未生效。
相关评述参见此报告
https://www.bolue.cn/researches/304
征求意见稿原文参见此链接
http://hd.chinatax.gov.cn/hudong/noticedetail.do?noticeid=577376
这属于关联交易,基本要求是按照市场公允定价。若无市场价可以参考,也可考虑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关联交易应依独立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并无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开票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开具发票应该按企业管理服务开具,如果算人力资源服务也只能属于其中的劳务派遣服务,但劳务派遣开具需要有劳务派遣企业资质。
如果经常开具发票,需要增加营业执照范围。偶尔开具可以不增项。
这属于经济、定价层面问题,依照市场原理自行协商、约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