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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弱化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1-13 16:18
根据现行文件 财税[2008]121号,一般企业债资比高于2:1的就属于资本弱化。目前资本弱化中的“债”仅指利息。但最新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债”做了扩大解释,因此您的顾虑非常有道理。征求意见稿中定义“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从关联方接受且列支了利息的以下债权性投资也属于关联债权投资范围:(一)企业从集团资金池接受的关联债权性投资。(二)列支了利息或者由于延期付款而列支利息的关联流动负债及关联长期负债。(三)其他关联债权性投资。”。目前征求意见稿尚未生效。
相关评述参见此报告
https://www.bolue.cn/researches/304
征求意见稿原文参见此链接
http://hd.chinatax.gov.cn/hudong/noticedetail.do?noticeid=577376
我是这样理解的,您需要明确转让的10%属于已经实缴的还是认缴的部分。
根据公司法规定,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股东是按实缴比例分配利润的,因此按您的描述,所有者权益481.4万,扣除实收资本340万,未分配利润为141.4万,这141.4万对应的实缴资本340万,也就是每100万的利润为41.58万(141.4/3.4),因此如果转让已经实缴的10%,计算个税的时候按转让价扣除141.58万(100+41.58)来计算转让所得,从而计算个税;如果转让的是未实缴的部分,按转让价格扣除0来计算转让所得计算个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以及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重要的风险就是被税务调整的风险,站在税收的角度,强调关联企业间独立交易原则,不按独立交易原则定价可能导致税务部门对价格的核定。
例:所得税法第41条: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