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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政府的研发补助要不要缴纳所得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1-05-24 13:49
您好,首先投资收益有很多种,从会计角度来说包括金融资产相关投资收益,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故一般意义上的投资收益是需要并入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但,部分特殊的投资收益有相应的减免政策,比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另外还有持有上市公司1年以上收到的股息红利等。
但贵公司咨询的购买银行保本类理财的投资收益没有对应的所得税减免政策,属于应税收入。需要并入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政府研发补助,首先需要区分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以及企业是否选择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
根据财税[201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贵公司需要根据上述政策识别贵公司相关事项。,如符合上述政策的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研发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不得加计扣除;反之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也可以加计扣除。
应按照合同约定付息日期计算应收利息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2026年开始执行3%。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按照法律原则,若上位法(增值税法)并未留出授权空间,则下位法(实施条例、税法文件)不能新增条款。因此,现在征收率只有3%,不会再有5%了。
借:成本费用科目(根据进项税额来源、去向而定)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汇算之后分录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