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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公司借股东的流动资金有没有占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1-06-06 08:47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开具95元,或者开具“100-5”,显然答案是一样的。其实,“100-5”这种开法,应当是一种计划模式下的开法,或者说有的企业对于价格管控严格,所以才非得体现“100元”这种“标准”价格。当然,两种开法都行,没有区别——但是,收95元,开100元(而不开“-5元”),那就票实不符了,这样不行的。
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显然,对于所谓“充电服务”,本质上是去“充电”,而不是所谓“服务”,因此,应当按照销售“电”来开具发票。
不可以。
列于研发费用,必须与研发活动相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也明确这一点: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