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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租后售的销售合同,是否视为一个时期的履约义务

公司销售机械设备,采取“租转售”,与客户合同约定,因为客户租期结束以优先购买为意向,所以拟定了一般为1年内的租期及租金金额,并交付一定的履约保证金,若客户租期结束不购买,则扣除履约保证金,一般租金定价较高,但是由于设备整体价值较大,一年的租金也占不到设备总价款的50%。我们在按新准则确认收入上有疑问,此类情况,是否能看做是一个时期的履约义务?收入的确认,不按客户给了的租金算,而按投入法,以我发生的投入作为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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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1-06-0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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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王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21-06-08 12:02

    根据电话内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条: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第四条: 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第十一条 :在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时,承租人应当按照各租赁部分单独价格及非租赁部分的单独价格之和的相对比例分摊合同对价,出租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关于交易价格分摊的规定分摊合同对价。

         由此,“与客户合同约定,因为客户租期结束以优先购买为意向,所以拟定了一般为1年内的租期及租金金额,并交付一定的履约保证金,若客户租期结束不购买,则扣除履约保证金”在你公司未拥有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六条),则认为包含了租赁成分,应当就租金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认收入,履约保证金则作为可变租赁对价。事后的购买行为,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单独售价确认收入,两者不能视同一项连续的销售业务进行处理。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你们承担了相关运输费,实际是提经销商承担了部分损失,是一种补偿性质,这种情况下,经销商不能给您公司开具发票,开具收据即可。

    如果双方协议以货抵顶这笔运费,相当于是向经销商销售货物时给与了折扣,比如应该给对方1万件,现在给1.1万件,这种情况下直接按折扣方式开票就可以了。也就是不需要对方给你开票,你给对方开具货物发票时按折扣开票

    会计准则 发票
    1个回答2026-03-03 15:06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其实,这儿关键在于税法条款理解(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而非直接规定——事实上,税法不太可能就全部特定业务(这也不可能列举全面)制定条款;比如,没有任何一条税法规定,“华为MATE80缴纳增值税”,但我们都知道这个需要缴纳增值税(即使说引用“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但也没有哪条税法规定“华为MATE80属于货物”呀)。

    回到这个问题,既然乃是“代发”,则所代“金额”,本身并非服务对价(比如银行贷款,利息是对价,此“代发工资社保”则相当于本金;再如租赁,租金乃是对价,这儿则相当于“租赁物”)。

    那么,对于对价(即代发服务费),对方自应开具发票;而对于“工资社保”,则由您公司按照员工处理即可:自行制定工资表,区别在于发放流水,则由代理公司提供了。

    会计准则 发票
    1个回答2026-03-03 14:21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既然提及“合并抵消”一语,则为合并财务报表范畴;此属于单纯会计报表处理事项,与税务处理无关。即A公司、B公司仍应各自计算税额。对此不存在“合并抵消”一说。

    而若属于资产重组业务,则有“纳税人因实施上述资产重组被合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即B公司之可抵扣进项税额,合并后仍然可以依法抵扣;但其若用于免税项目,则不得抵扣。

    会计准则
    1个回答2026-03-03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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