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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范围内,两家企业存在税差如何处理
Jeffrey Rosalind
提问于 2026-03-03 14:07
既然提及“合并抵消”一语,则为合并财务报表范畴;此属于单纯会计报表处理事项,与税务处理无关。即A公司、B公司仍应各自计算税额。对此不存在“合并抵消”一说。
而若属于资产重组业务,则有“纳税人因实施上述资产重组被合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即B公司之可抵扣进项税额,合并后仍然可以依法抵扣;但其若用于免税项目,则不得抵扣。
合并抵消,乃是基于内部交易。增值税属于外部事项,不进行抵消处理。
既然“B会务公司负责会议收款(开具会务发票)”,则此对外提供会议服务的主体,应是B会务公司。而B会务公司向A学会支付款项,则根源于其“发会议通知”这项工作。注意,这儿务必理清“主体”概念,会计服务主体是B,然后A为B提供了“发通知”这项服务而收B的钱,那么,A应当按照收取B的款项,给B开具发票。总之,上述“转账记录和收据”属于辅助证据,发票是必须要有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其实原理一样。若能够确认与形成相关资产相关,则应予以资本化处理,计入相关资产成本;若并无明确关联,则亦应费用化,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即可。
您可以到财政部官网(https://search.mof.gov.cn/was5/web/search),收索栏搜索准则,就会展示所有目前执行的准则,可以查询或者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