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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服务发票开具
Harley Gissing
提问于 2026-03-03 14:21
其实,这儿关键在于税法条款理解(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而非直接规定——事实上,税法不太可能就全部特定业务(这也不可能列举全面)制定条款;比如,没有任何一条税法规定,“华为MATE80缴纳增值税”,但我们都知道这个需要缴纳增值税(即使说引用“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但也没有哪条税法规定“华为MATE80属于货物”呀)。
回到这个问题,既然乃是“代发”,则所代“金额”,本身并非服务对价(比如银行贷款,利息是对价,此“代发工资社保”则相当于本金;再如租赁,租金乃是对价,这儿则相当于“租赁物”)。
那么,对于对价(即代发服务费),对方自应开具发票;而对于“工资社保”,则由您公司按照员工处理即可:自行制定工资表,区别在于发放流水,则由代理公司提供了。
如果单独按一项固定资产核算,可以一次性扣除,和房产税无关
不是。已报销的办案费用不冲减“应发工资”。
从会计准则/工资口径和税务口径分别看:
1)会计与工资口径
应发工资:是律所与雇员律师约定的劳动报酬,包括固定工资、底薪、绩效/奖金、办案分成(提成)等。
办案费用实报实销:属于律所承担的业务费用/办案成本报销,不是律师的劳动报酬。凭发票报销时,一般作为“办案费用/业务费用”等成本费用处理,不计入工资,也不从应发工资中扣除。
2)个税口径
雇员律师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如果律所已凭发票实报实销办案费用,说明办案费用不由律师承担,则个人不能再用“分成收入×30%(或当地规定比例)扣除办案费用”的优惠政策。
也就是说:实报实销 与 30%办案费扣除只能二选一,不能叠加。
如果律所不报销、由律师自担办案支出,才可在规定比例内(通常按省级税务口径,上限为当月分成收入的30%)扣除办案费用后,余额与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计税。
需要,子公司如果不偿还,需要转入营业外收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