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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怎么把握
您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1、此处的“相关资料”并非特指,而是概指企业履行了税法规定的提供资料的义务。而要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十五、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2、是的。此处“或者”代表着上述第二天的规定是两个并列的关系。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上述关联借款利息税款扣除标准有两个,一个是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限额;另外一个是关联债资比限定的利息标准。因此,即便满足了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还应当判断是否超过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然后确定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目前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需要那些证明材料,请以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实际税负=应纳税额÷营业收入。
这个事情,没有特别好处或者坏处,各为合法选项,可以自行决定。当然,无论哪种方式,都要如实申报纳税。比如赚了1000万,无论注销还是转让,都是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要说1000万不要了,或者白送给受让人了,这也没有人相信的)。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入股,价值应该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不得高估或低估。
一、当您公司卖给对方母公司时,若价格您公司可以自行决定,而非当初就已约定,则并非关联交易。所谓“关联交易”,就是内部商量;如果您可以不和他商量,或者对方无法单方决定价格,那就不是关联交易,或者说,即使算是关联交易,也是符合市场公允原则的关联交易。
二、“改变开票品名或者规格型号”反而涉嫌虚开发票,实不可取。
三、如您所述,如实处理即可。完全真实,即为合理;画蛇添足,反为不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