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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账务如何处理,是否涉及增值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1-06-30 13:45
如果仅仅是收回坏账,并未再次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且原形成应收账款之“应税销售行为”已经依法纳税,则此时并不直接涉及增值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对于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这是可以的。
但是,既然贷记“坏账准备”科目,总不能总是挂在这儿,还是要结转损益的,因而影响企业所得税。即使不直接结转损益,一并计算,使得其他债权少提,那也是一个道理的。
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股东超出注册资本份额缴纳出资,就是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这个科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单纯“库存盘盈”无需缴纳增值税;但销售这些“库存”需要缴纳增值税。
借:原材料或者库存商品
贷:管理费用
上述费用,是否签订了合同?合同名称及合同主要内容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