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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发票未注明公司名称的是否能够报销
铂略会员70588345
提问于 2021-07-05 09:38
不可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31号公告很明确的是旅客运输服务电子发票抵扣进项税,发票抬头必须为抵扣进项税的公司抬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31号公告(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财务报销是根据真实性原则,但所得税扣除和增值税抵扣必须符合要求才可以!
纯赞助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做纳税调增缴纳所得税即可,没有其他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如果小额零星业务,销售方方为个人的,单次采购不超过500元,你可以取得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销售蔬菜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开免税发票。
不可以。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开具什么发票,在于税法规定,而非“甲方合同要求”。而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与法律不符的,则其约定无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也就是说,对于上述业务,应当分别货物(纲结构件,13%)和安装服务(9%)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