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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2012-57所得税汇总缴纳文件中"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老师您好
我公司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2020年有A总机构(含A1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和B,C 两家分支机构。2021年7月新设立D分公司,已按所得税非独立核算登记。假设A,B,C三家机构第三季度利润总额900万元,D分支机构第三季度利润总额100万元。假设不涉及合并报表事宜。第三季度我们是否应该按以下方法预缴所得税?
总机构在季度预缴申报表中申报包含D分公司的1000万元的利润总额,并在总机构和A1,B,C三家机构中按2020年末数据算出的三项因素分摊着10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是这样的话D分支机构如何处理第三季度所得税?不申报或者零申报吗?

另外一个相关问题,假设我们2021年8月关闭了B分公司,这1000万元的利润总额在3季度预缴时便需要按照新的分配比例,在总机构和A1、C两家分配了,是这样吗?
关闭B分公司时需要结清B公司的所得税吗?
问题有些长。谢谢老师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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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会员70600498 提问于 2021-07-06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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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潘老师 税务局稽查官员 2021-07-07 09:11

    您好,D分公司新设,当年不需要就地分摊,因此,预缴时,第三季度仍在原有机构间进行分配,哪怕分配的应纳税额中有D公司的贡献。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2021年8月关闭的B分公司,第三季度不需要在当地预缴,产生的税额在总机构与A,C间分配。B应分配在当地预缴的,由总机构将分支机构的清算所得并入总机构应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全部缴入中央国库。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c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不可以的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8 年 第 2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必须取得发票的资产对应折旧才可以税前扣除。

    税务合规与筹划 发票
    1个回答2024-04-28 18:09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营业账簿(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印花税,一般是按年申报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具体你看下您的税费种认定,以税局核定的纳税期限为准。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28 17:46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并入销售价款,一并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准则 税务合规与筹划 全民财务
    1个回答2024-04-28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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