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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样机的所得税,增值税处理(算不算非公益性捐赠)

老师您好,
我公司通常80元(不含增值税)购进的货物贴标后100元(不含增值税)卖给客户。偶尔会赠送客户同型号样机几台。针对赠送的这里,我理解要交13元增值税,会计将成本80元转到营业外支出,外加额外确认13元营业外支出的增值税销项。所得税上,赠送的这一台我们应如何处理?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增加100元所得,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减少80元所得,这里纳税调增20元。捐赠给企业涉及到的营业外成本93元,由于非公益完全不可以扣除,再纳税调增93元。那针对赠送这台要合计调增113元的所得,多交28块钱的税吗?图片中的稽查案例为何没有提到捐赠,相当我们例子中只纳税调增20元了?赠送企业样机算不算非公益性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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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会员70600498 提问于 2021-07-17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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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潘老师 税务局稽查官员 2021-07-19 11:53

    您好,上述赠送,不应记入营业支出,应根据该赠送的用途记入合适的科目。比如,该赠送是为了推广产品,则该赠送支出应当记入销售费用,该支出是可以扣除,不存在调增的问题。赠送的产品公允价100,成本80,视同销售调增20,这样处理是正确的。具体依据条款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规定,这里就不一一例举了。

    • 2021-07-19 13:48:11
      老师您好
      所得税“视同销售”基本都和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变化有关。而赠送我理解至少也是得先有所有权变动,而后区分是否是公益性质的。
      有没有文件可以参考哪些行为属于捐赠呢?

      比如说我公司外购一些柴米油盐作为正式员工福利,通常的做法也是进项税转出后计如职工福利费,只调整所得税申报表,按含税购入价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不申报捐赠。这是不是正确的做法?

      而如果直接将同样的外购柴米油盐直接送给劳务派遣工(不是我公司的员工,劳务公司开具劳务派遣发票,我公司付款给劳务派遣公司),这时在采用同自有员工一样的模式,即进项税转出,申报视同销售收入成本,不申报并调增捐赠,会不会有一定风险?
    • 2021-07-19 13:58:28

      捐赠,资产的所有权发生改变,但发生所有权改变了,不一定是捐赠。如促销活动中,将本公司产品随机赠送给个人,这属于用于促销活动,所以,相关支出计入销售费用。再比如,接待公司客人时,将外购的产品赠送给客人,此时的支出就属于业务招待费。所有权发生改变了,最终还是要看支出的用途,然后才有相应的财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外购的产品发放给员工或劳务派遣员工,这属于个人福利,均应视同销售。但由于产品是外购的,如果取得了进项税额,购进价格即是公允价,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结果相同,所以,没有太大的风险。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不可以的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8 年 第 2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必须取得发票的资产对应折旧才可以税前扣除。

    税务合规与筹划 发票
    1个回答2024-04-28 18:09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营业账簿(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印花税,一般是按年申报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具体你看下您的税费种认定,以税局核定的纳税期限为准。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28 17:46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并入销售价款,一并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准则 税务合规与筹划 全民财务
    1个回答2024-04-28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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