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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公司营改增之后补开营业税的发票应该怎么开?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1-07-27 15: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九、(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严格来讲,应当作废或者红冲后重新开具。如果实际操作感觉困难,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第一张,因为乃是税务代开,而且票面能够让人看出买了什么,所以没有问题。
第二张,信息比较全面、具体,应当没有问题。
第三张,能看出买了桌子,但是不知道买了多少桌子;存在瑕疵。
第四张,没问题。
第五张,上述“免税”的依据是什么呢?这个存在歧义。
从股权角度,我想不出可行性呀?成立C公司没有关系,可是,A公司、B公司是现有公司,怎么能够成为C公司的分公司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如果补贴符合上述情况,则可以免征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