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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补贴没有发票可以入账吗,有限额吗,要计入工资报个税吗
既然“私车公用”,则所谓“补贴”,实则“租金”。
一、双方协商即可,当然不会有限额限制。(当然,如果属于关联方,比如股东之类,则要符合市场公允原则。这既是税法要求,也是其他法律要求——比如防止借机抽逃出资。)
二、既然属于租金,则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另以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作为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留存备查,方可依法税前扣除。
若单次(日)未超过500元,可以使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若另签合同以明确,而与“任职或者受雇”所取得工资并无关系,则不并入工资。但是,这属于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单位仍须以财产租赁所得税目,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