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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卡的400元,是否能抵扣税金?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1-27 15:18
根据 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请确认电子申报卡是否是金税卡,或IC卡。
无需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税〔2016〕36号”文件列举了不得抵扣情形,其中并未包含上述情形。(注:增值税不得抵扣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应就残值(净值)对应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一、“共同接受”乃是一个事实。当然,合同相关条款可以用来佐证这个事实。此处并无其他条件。
二、此处例子,个人觉得,乃是两个环节:一是总公司接受了银行贷款服务,二是各分子公司接受了集团总公司贷款服务,而非总公司、子分公司共同接受银行贷款服务。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就此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为妥。
三、常见分割单政策,一般乃是水费、电费分割,包括房东与租户、租户之间,或者建设方与施工方进行分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