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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卡的400元,是否能抵扣税金?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1-27 15:18
根据 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请确认电子申报卡是否是金税卡,或IC卡。
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并不必然等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能是一般纳税人;同样小规模纳税人也不仅限于个体户),那是可以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据此,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根据上述规定,预收款时没有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所以甲方付预付款30万货款,发货前付20万货款,甲方工厂投产30天内付20万货款这三个时间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发货后,以上款项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甲方考核验收后30天付20万货款,这时间点确认20万;剩下质保金验收合格一年后付10万,到达一年后确认10万的收入。
会计核算,甲方付预付款30万货款,发货前付20万货款,甲方工厂投产30天内付20万货款都属于预收款项,货物发出后转收入,同时对于未收取部分确认应收账款,也就是收入是合同全额确认,冲减预收70,挂应收30.
一、这个文件没有您所说“加计低减”这个描述。
二、此文件优惠政策,并未限定“限定入住长者必须为本辖区内”。
另,打个比方,报税信息说“广州老人去哈尔滨养老”、“昆明小朋友入乌鲁木齐托儿所”,这个文件不禁止,但要真实,那就不怕税务机关怀疑、预警并且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