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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连锁品牌放加盟代理,一次性收取的加盟费,给加盟商开无形资产-特许经营使用权的发票,税务上合规吗?
Clyde Pepys
提问于 2026-05-10 15:34
这个发票项目是正确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其他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以及其他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单就“实收资本弥补亏损”,以下会计分录即可,也不涉及税费:
借:实收资本 881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81万
但是,考虑到您提供信息不全(比如,资产负债表左侧490万,右侧只有169万,这样并不平衡),可能会有歧义,必要的话您可提供全部财务数据再看看。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债资比主要的影响就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需要对超过债资比的利息作纳税调增处理。
如果属于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以下2种情形,不受债资比的限制,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①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②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所以企业在日常管理中要了解所得税相关政策,进行合规纳税调增,如果属于上述不受债资比限制情况,应该留存备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