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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如上所述,若已支付,自然无妨;若属正常信用赊欠,将于来日支付,则为“负担”,亦无影响。若已付及将付,皆少于发票金额,则应以实际(已付、将付)金额开具发票;多出部分须红冲之。否则涉嫌虚开发票。
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母公司并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则不能税前扣除。
打个简单比方:大家手机里面,显然也是有软件的。那么,您去商场买了一部手机,会和朋友说,我买了新手机了,而不会说,“我买了手机硬件和手机软件”了。
所以,个人以为,常理能够判断的事项,其实无需太多争议。电脑也是如此,我们通常会说,买了一台电脑,而不会说买了硬件和软件。
综上理解,应当按照电脑开具发票。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光伏电销售、安装合同?什么意思,按你的问题感觉应该是混合销售确定的问题,按新增值税法,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俩个以上税率或征收率的,按应税交易主要业务判定税率,所以还是需要根据合同和业务实质进行判断的,如果界定为一项工程的话,按9%建筑工程服务计税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