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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材料已入成本,但今年没有全部付款,因此材料发票也无法全部开齐,但汇算清缴已全部计入,怎么办?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1-27 15:18
汇算清缴前已经取得发票,且在去年入账的,可以在2014年度扣除。否则不得扣除,应调增。
我理解,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不开的。
根据“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二、关于资产重组
(一)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2.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3.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4.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一)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比如说,1个月10万,一共收了120万。
企业所得税应当分别对应至各月。即25年8月到26年7月,每月确认10万。
增值税方面,比如你是6月收到的,那么,25年8月到26年5月,每月确认10万;6月则是同时确认3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