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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材料已入成本,但今年没有全部付款,因此材料发票也无法全部开齐,但汇算清缴已全部计入,怎么办?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1-27 15:18
汇算清缴前已经取得发票,且在去年入账的,可以在2014年度扣除。否则不得扣除,应调增。
如果设立了分公司,则为另一独立增值税主体,需要单独纳税。如果只是设立了分支机构,因为并未跨区,因此无需单独纳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对于税收征管具体要求,谨慎起见,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会计方面,可按国资委合并报表层面集团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
关于税务计税基础:
若符合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按原计税基础(原账面净值) 入账,双方皆暂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否则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需要按公允价值计量,则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了。
你这个软件和硬件是可以分开销售的吗?还是说必须要组成一个系统共同来进行销售呢?
目前增值税有混合销售的概念,就是一项应税交易里边涉及到了两个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来确定税率,如果是组成一个系统共同进行销售的情况下,那么你就要看你的主要业务是销售软件,还是销售硬件,来决定是采用13%或6%的税率。
如果是可以分开销售的,那就可以按兼营分别来开具6%和13%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