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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如果由于数量买多了,或者就是不想要了,和供应商协商了进行退回,退货流程是什么
Barry Job
提问于 2026-06-16 14:38
未到港 / 未放行:优先走直接退运 4500,无进口税费损失,成本最低;尽快暂停清关,避免产生滞报金、仓储费;
账务处理:
已预付货款、未入库:
借:其他应收款—境外供应商
贷:银行存款
收到供应商退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境外供应商
支付我方承担退运运费、港杂费(取得专票):
借:管理费用/营业成本—退运物流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已入库放行:只能走 4561 退运货物,提前测算损失(关税 + 进项转出 + 双向运费);若损失过大,可与供应商协商折价就地转卖,避免退运大额损失
会计处理:
1. 原进口入库分录(回顾)
借:库存商品(货值+进口关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口增值税)
贷:应付账款—境外供应商
银行存款(缴纳关税增值税)
2. 确定退货、货物出库冲库存
借:应付账款—境外供应商(应退货款)
营业外支出—进口退货损失(关税成本+进项转出额)
贷:库存商品(账面采购成本,含关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原进口增值税全额)
3. 支付退运海运费、港杂费(我方承担,取得专票)
借: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退运物流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4. 收到境外供应商退回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境外供应商
如上所述,虽然名为“托管”,但既然“取得的租金收入归属于子公司,运营成本由子公司自行承担,我公司不参与收益分配和费用承担”,显然乃是“租赁”,应当按照公允租金计算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若未收取租金或者租金不公允,则按照市场公允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首先应当确定依据合同或交易习惯“后期因船务公司改单产生了EUR 80”这件事情的付费主体是谁?
如果付费主体是客户:
你们付出这80欧元时,应当确认一笔其他应收款。收到客户一次性支付的20080欧元时,分别冲减20000欧元的应收账款和80欧元的其他应收款。此时这80欧元不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合同或交易习惯,付费主体如果是贵公司:
此时增加的80欧元应当同时在会计上和企业所得税上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同时按13%的税率确认增值税销项税。
关于这个问题,没有直接、明确规定。参考几个税务答疑,可以按照消费者实付金额,依13%开具发票;而对于平台支付部分,则依“其他现代服务”6%税率开票。当然,谨慎起见,也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