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入固定资产,专票税率3%,已经抵扣进项。现在要处置,销项税率是3%还是13%
您公司销售某项货物(固定资产也是货物),适用何种税率,取决于您公司自己,与您购买时对方纳税人类型没有关系。
打个比方:您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即使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买了这项资产,也是按照3%(动产,年底前1%)或者5%(不动产)计算增值税额。反之也是一个道理,如果您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则适用13%(动产)或者9%(不动产)计算销项税额;除非属于购入时法定不得抵扣(比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简易计税、免税)且未抵扣。显然,您公司并不符合上述“除非”情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根据“财税[2014]57号”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如上所述,既然“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恰属于“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项目,且“取得的普票没有抵扣”,则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理应“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