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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研发费用主要包含:
一、人员人工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三、折旧费用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
其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你说的办公室租金及物业费不属于前五项费用,同时第六项其他相关费用也没有列举,所以不能作为研发支出进行归集。
财税2015 119号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中的其他相关费用是“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国科发火2016 195号,高新认定中研发支出包含的其他相关费用是“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差异:
1)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中不包括研发发生的通讯费的内容;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研发支出中其他费用包括有通讯费。
具体执行中,研发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是仅列举的这些,还是大于列举的范围?政策上没有明确,实际操作中,要正确理解“直接相关”。
2)加计扣除的研发费中其他支出不超过全部可加计扣除总额的10%;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研发支出中的其他费用的限额是研发总费用的20%;
根据上述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其他费用中也不包含房租
个人认为,转让债权并非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注,在“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是这样描述的: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债权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
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可以年度内盈亏互抵,差额缴纳,但年度亏损不能结转到次年。
首先,我们排除房产税——因为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乃是“房屋”,而您出租的是土地。
第二,关于土地使用税。税法确实有土地用于农业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说法;但有的地方,将此限制为“土地性质须为农业用地”。这一点您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第三,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事实上,出租方乃是取得“租金收入”,并无免税规定。(农业收入免税,但那是人家承租方的事。)(另,将土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但这个政策主要针对农村土地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