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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食堂如何开票和结算。
我理解这个问题,您需要先确定一下外包的餐饮公司和你公司是什么关系,对外经营收取的餐费是谁的收入,才能正确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你的描述,外包餐饮公司是收上来的餐费都上交给你,然后固定收取服务费,那么这样理解所有餐费收入(餐费中的向职工收取部分应扣除,餐费中包含收取的职工餐费部分应该冲减餐饮公司管理费)都应该属于你公司的收入,餐饮公司只是代收代付,同时餐饮公司向你收入管理费。那么你公司应分俩个行为看待,一个是按收款金额确认餐饮收入,同时餐饮公司需要提供餐饮承包发票,你公司作为成本!你公司不能差额纳税,应分别确认收入和管理费成本!
你公司提供给员工的属于福利性质,价格低于其他用餐人属于正常的,可以解释的,不会存在风险!
卫生许可这个我不清楚,请您咨询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吧!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相关定义,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农产品-动物类-畜牧产品)的征税范围。
显然,火腿以及火腿肠开发票适用13%税率。
有没有资质,对于开票并无影响(只是说不影响开票,但“据实开票”不是不办资质的理由)。但是,开具发票,必须基于事实、必须合法。
关于“物流辅助服务*物流服务”。事实上,税法规定,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也就是说,没有“物流辅助服务*物流服务”这个说法。况且,物流服务是个综合概念,换算到税法概念,其中包括上述“收派服务”(6%),更包括“货物运输服务”(9%)。直接来讲,“物流辅助服务*物流服务”这个开法是不对的。
至于您提及“收派服务”,如上定义,如果您给上游提供了“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实,上面定义很清楚了,收派只是同城活动,物流还包括异地运输),那自然可以开票。
对于这个问题,您可能是询问是否属于农产品,是吧?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等描述,上述果茶、奶茶不属于农产品。
应当选择或者添加“果茶”、“奶茶”项目,按照13%税率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