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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资产发票问题
如上所述,既然“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那么,对于重组业务来讲,上述各项可能都不会有;但既然“不限于”上述各项,则重组业务涉及外部凭证,应当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另外,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