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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营改增前老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项税抵扣?
会员80529654
提问于 2021-10-22 01:37
一、这个业务发生于营改增之前,本来应当缴纳营业税,开具营业税发票;当然无法抵扣增值税。
二、如果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开具营业税发票,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相关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既然规定“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当然也不能抵扣了。
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是指税法第三条(有偿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第四条(境内概念)、第五条(视同销售)之外,且非税法第六条(不征收增值税)情形。
上述各项,除了“土地或农作物补偿款”可能属于税法第六条“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之外,其他几项符合“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同时,新税法实施之后,对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只作了概念描述,并无实例解析;谨慎起见,亦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必须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顶账对你公司来讲,也是采购行为,涉及买卖合同印花税。其他没有了。
上述账务处理大致可以。不过,一般来讲,应当随业务发生、支付款项同步来做。
借:成本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