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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如果所在地增值税起征点按次是500元,且业务真实,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如果对方为个人,其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企业的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观点供参考,实际操作要以税务部门具体规定为准。谢谢!
根据描述,如果退回投资款,并明确支付利息,属于贷款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需要开具发票。
高企资格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主管部门(科技、财政、税务)会进行动态管理,研发费用占比指标是要计算近三年的整体占比情况,所以不至于本年不达标就直接取消高新资格,但可能影响下一次的重新认定。您需要提前审视原因,并在未来年度努力使指标回归正常范围。
另外即便不是高新,也可以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的。
个人理解,如业务是真实的,您公司与自然人独自公司和自然人分别签订业务合同是可以的,需要您留存合同协议,转款凭证,保证三流一致,劳务合同代扣个税,就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