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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的政府补助会计和税务处理
第一问回答:不是一次性计入不征税收入,而是将归属于本年的“其他收益”,作纳税调减。
在纳税申报时,A企业2018年度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在本年“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的“金额”列和“支出情况”的支出金额列分别填写100万元,在本年“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的“其中 :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填写5万元,形成纳税调整减少5万元。同时,华丰公司应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因计提原值的调整原因形成纳税调增5万元。
【案例】华丰公司为了进行本市区的节能环保改造,2018年6月购置了一批设备,已经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并向政府申请财政补助。当月底,华丰公司收到当地政府财政资金100万元,作为购置设备的补助,适合不征税收入条件。该批设备的不含税价格为500万元,以直线法折旧,会计折旧年限为10年。
1. 如果该公司选择以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单位 :万元)
(1)企业购置设备时 :
借 :固定资产 5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
贷 :银行存款 585
(2)收到政府财政资金时 :
借 :银行存款 100
贷 :递延收益 100
(3)2018年,该设备计提折旧 :500/120*6=25
借 :生产成本 25
贷 :累计折旧 25
确认其他收益=100/120*6=5
借 :递延收益 5
贷 :其他收益 5
【分析】华丰公司将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则华丰公司当年度计入损益的5万元作纳税调整减少。同时,华丰公司购入设备的会计账面价值为500万元,由于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该设备的计税基础为400万元,资产账面原值与计税基础差异对应的部分折旧需作纳税调整增加。在纳税申报时,A企业2018年度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在本年“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的“金额”列和“支出情况”的支出金额列分别填写100万元,在本年“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的“其中 :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填写5万元,形成纳税调整减少5万元。同时,华丰公司应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因计提原值的调整原因形成纳税调增5万元。
第二问回答:不是一次性作纳税调减,而是先计入递延收益,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将归属于本年的“其他收益”,作纳税调减。
是否合理,还需要据实分析。我举个例子,虽然账面亏损,但是B公司如果有一块地,位置很好,现在已经升值了好几个亿(但是这个升值,在账上是不体现的)。那么,我估计A公司就不舍得1元转让他的股权了吧?所以,需要结合公司资产、负债及其公允价值,进行具体分析。
您好:
通讯费的个税问题是总局下放到各省自行制定规章的。
可以参见之前整理的各地相关规定
各地区福利及补贴相关税收法规和要求汇总
www.bolue.cn/researchesV2/137
如果本省没有规定,原则上企业不能为员工承担通讯费,或者说需要作为计税奖金。
关于这个问题,我需要给出一些原则性规定,然后据实分别处理:
一、若因新建某项目、厂房而专门发生的安评、环评费用,则应计入固定资产“设备”或者“房屋”成本。但若于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企业整体安评、环评费用,而不能区分、定向于某一项目(设备)、房屋,则可一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二、若于某项目、厂房运行期间,而定期发生上述安评、环评费用,则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