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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内部食堂采购的食材用于职工就餐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视同销售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2-01-12 12:13
需要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当然,视同销售也不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对比一下分录(后一个是税法层面想象的)即可看出。
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税务处理(模拟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会计上不视同销售,税务处理视同销售。
这个属于特殊情况,也就是对方这张发票抵扣其实也错误了,但由于已经注销,无法再去调整了,我建议您这边按无票收入冲减原9%税率的收入,然后按13%开具普票,重新按13%申报。我觉得这个肯定不是完全合规的操作,但因为对方已经注销,无法红冲原发票,这样做是一个变通做法,或者您详细咨询一下本地主管税务看看有没有更合规的办法。
按25+10结果判断,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对于其他不免税的10万需要申报纳税。
25万填写到第九行“免税销售额”和十二行“其他免税销售额”,并填写“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0万填写到第一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并根据是专票还是普票填写第二行或者第三行
主要还是要看税务机关对于事件性质的认定,是否有主观故意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如存在主管故意,则有可能并定义为偷税并无限期追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