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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抵扣
不能适用。
显然,如您所述,“2017年12月的房租”,“实际房租发生日是2017年12月”,则本不符合文件规定时间范围。
至于您说“2018年1月开票”,“账做在2018年1月”,则本为错误;则错误前提本身不能成为另一个错误的理由。
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就一般业务来讲,预收款原本不能开具发票——需要发生销售行为才可。但预收租金另有特殊规定,此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即可以开具发票。因此您所说,理论上并非不妥。
但涉及敏感时点,为了避免麻烦,如您所述,若2018年初开票结算,或能省去不少解释啊。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