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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老师,现收到5月开的普票,无纳税人识别号,可入帐吗?还有卷式发票及定额发票可否入帐?
【解答】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收到的5月份开具的发票,无纳税人识别号,可以入账。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 税务总局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四、其他事项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真伪鉴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卷式发票及定额发票也可以使用,但真伪鉴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