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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总公司调拨一批设备到分公司,两个机构不再同一个城市,对于增值税来说是视同销售吧,如果开票如何做账
这个“销售”,只是“视同销售”;所以只就税来视同销售即可。
总公司
借:相关科目(视总、分公司核算体制而定)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分公司
借: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相关科目
可以抵扣,只有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情形不得抵扣进项。
只有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需要转出。您说的存货write off,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转出处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这儿有个问题,就是“项目部”是否为独立纳税人?如果是独立纳税人,那就相当于您的客户是“项目部”,发票必须开给“项目部”、收款也必须对应“项目部”才可以的。当然,如果“项目部”本身不是独立纳税人,那也影响不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