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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单位提供的水电费发票复印件,可以税前列支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对此问题说得非常清楚。
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既然提及“水电费发票复印件”,则可以排除“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这个选项。而是采取“分摊”方式。
一、关于税前扣除凭证,上面说了——“其他外部凭证”。那么,什么是“其他外部凭证”呢?第八条: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显然,此处可以排除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还有收款凭证、分割单。也就是说,出租方给您提供收款凭证、分割单,皆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至于出租方支付水电费发票的复印件,以及相关合同协议、银行单据之类,则是“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